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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政府為保護民眾的健康與安全及避免讓民眾受到傷害,而制定食品衛生管理法,來規範販賣之食品,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食品衛生標準。但檢驗結果發現超出其衛生標準時,常會造成消費者的恐慌,以為吃了超過衛生標準的食物,就一定會對健康造成危害。


  食品衛生法規所訂的衛生標準值,是政府行政處理的指標依據,預先考量相當的安全係數,以預留行政處理的空間,其所訂之衛生標準數值遠低於造成消費者健康危害的標準100分之ㄧ。一旦檢出值高於此標準時,政府就會及時採取行動並督促業者改善。


  因此民眾不必因為有食品被檢出不符合規範,就過度恐慌,當檢驗結果出現不符合「安全容許量」的情形時,並不表示會立即造成健康危害,只是政府應該採取措施的管制點,並不是健康危害的臨界點。


      


      超過衛生標準並不等於衛生危害』。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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